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​不请假算旷工,但我请假了公司不批,还算我旷工,这合法吗

2025-04-15 05:58 来源:去兔网 点击:

不请假算旷工,但我请假了公司不批,还算我旷工,这合法吗

相信很多职场人都遇到过这样的问题,尤其是与公司“关系不太融洽”容易产生这种情形。这个时候,作为劳动者明显处于弱势,我们除了“要么忍要么滚”之外,就真的别无他法了吗?

其实并不然,还要看我们请的是什么假。如果我们请的是病假、产假、哺乳假之类劳动法上明确规定的、劳动者依法享有的休假权的假,企业不批的话,只要我们留存好相关的请假证据,那么法律是支持我们的。

但如果是事假,就要复杂一些。因为事假并不是法定的假期种类,主要依靠企业自身所制定的规章制度去做评判。只要劳动者觉得有必要请,公司也同意休,就没有什么问题。

如果因为事假不批引起的纠纷,无论是仲裁还是法院,只要公司相关的规章制度合理合法,就会被采信并作为裁决的依据

总结来说,如果事假公司不批,劳动者执意休,公司又有明确的规定说“请假不批仍不到岗属于旷工”(且这个制度经民主程序制定、并向公司全员公示或告知),那么就可以认定员工为旷工的。

在这方面不是没有先例,我们可以通过一个真实的法院案例(案号2020皖民初1554号)来解读一下:

2010年5月,方某供职于安徽某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从事机修工作,双方约定月工资为6000元。2019年4月,方某的妻子因为车祸受伤住院,方某便向公司请了几天事假陪护妻子。

假满后因妻子仍需要陪护,方某便再次提出请假申请。但是不知为何原因,公司这次没有同意方某的请假申请,对此方某并未在意,也未返岗上班。

结果在2019年5月13日,方某的领导王某通过电话的方式告知了方某连续旷工3天的处理结果,随后在5月14日,公司向方某送达了旷工的《告知函》,并在16日向公司工会递交了《关于解除与方某某劳动关系的报告》,以“连续旷工3天,严重违反《员工管理实施细则》”为由,解除了与方某的劳动关系,并按约定地址以向方某寄送了《劳动合同(劳动关系)解除证明书》。

方某对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自然不服,于是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,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120000元(方某在公司工作近10年,月工资6000,其按照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赔偿2n标准要求)。结果仲裁委驳回了方某的仲裁请求。随后方某向人民法院起诉,最终法院判决驳回方某的诉讼请求。

从法院的判决中,裁定公司认定方某旷工的《员工管理实施细则》没有违法之处,且通过民主程序制定而出,并向全员做了公示告知,所以对于方某旷工的认定合理合法。

在解除劳动的操作中,方某旷工事实在先,公司做出的辞退行为也通过了工会,并通过邮寄的方式通知到本人,同样合理合法,因此裁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,无需支付任何赔偿金。

我们从案例中可以看出,法院对于“员工请了事假,公司不批准算不算旷工”的依据就是公司是否有合法合规的规章制度。如果劳动者能证明公司的规章制度不合理合法,那么劳动者还有胜算的可能。否则,“事假不批算旷工”,你还真没地说。这个,你懂了吗?